致:尊敬的客户:
根据上海海关最新规定,自2002年11月15日起在上海海关口岸在出口货物报关前,海关要求各船代将该票货物的预配舱单输入海关系统。如在报关时无此票货物正确的预配舱单信息,海关将拒绝予以申报。我司为更好地保证广大客户的高通关率,避免因操作延误而导致无法正常通关的问题发生,现我司对订舱操作流程进行如下补充:
1) 在订舱时请正确告知相关货物的件数,毛重等数据并加以确认。 2) 如在实际装货或因其它情况需要变动件数,毛重等数据时,请及时通知我司予以更改。 3) 鉴于船代对于预配舱单传输时间的相关要求,客户报关资料请于订舱船期72小时前送至我司进行操作。
对于实施办法的最新情况,我司将及时告知。 |